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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devidevi (凱特)》之銘言: : ※ 引述《t21 (t21)》之銘言: : : 陸配來台本來就不需要用大陸護照, : :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就是一國兩區, : : 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, : : 所以只看戶籍, : : 大陸地區居民來台灣用 : : 是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, : : 反之, : : 台灣地區居民過去大陸用台胞證就可以。 : : 中華民國又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,也沒有所謂的雙重國籍, : : 民進黨就只會出一張嘴, : : 不然你就修憲,但是又不敢 。 : 不需要修憲 : 因為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根本沒寫在憲法裡面 : 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 : 只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寫 : 因此只要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好 [恕刪] : 簡單說,只要行政院敢的話, : 提出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好 [恕刪] : 大陸不承認台灣國籍,是大陸的事情 : 台灣把大陸視為一個國家就好,比照一般國家辦理 [恕刪] 依小弟淺見,陸配要做到沈伯洋所要求的 "放棄雙重(中國)國籍",依照目前台灣的 法規架構,靠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或 是修憲,可能都辦不到,需要制憲才能達 成。 確實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種分別在目前 台灣施行的憲法主文裡面是沒有的,不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會長得像今天這樣,源 頭還是來自所謂"憲法"的根本,理由如下: 小弟在讀大學時跑去上了一門憲法課,主 要是在當時對於下面這個問題感到非常好 奇: 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,任何法律,例如目前多數民意所選出的 立法院制定的某些國會改革法案,以及現 任總統數十年前擔任立法委員時所贊同的 某些關於總統到立法院提出報告的法案, 被判定牴觸憲法的話,皆失其效力,這麼 高大上的"法律",誰有權力制定? 當時任課老師的回答,內容大致如下: 關於誰有權力制定憲法,人類歷史上依照 不同政治社會環境的演變,出現過很多學 說,理論上目前較通行於現代民主國家的 學說,是國民主權原則,要叫別人都不可 以牴觸你,這個權力的源頭,是來自於有 一群都想要一起建立國家的人,湊在一起 講好,這些規定,我們一起遵守所產生的 。這個情況下,要求大家都不能牴觸你, 才有正當性。 以上老師回答結束,以下是台灣目前的狀 況: 台灣目前施行的憲法,主幹來自於西元 1946底在南京舉辦的"制憲國民大會",這 個大會的組成成員(制憲國民大會代表)來 自當時中華民國各地區及各黨派(而不是 只有台澎金馬),所以制定出來的憲法, 依照國民主權原則,取得中華民國境內 (不是只有台澎金馬)其他法律皆不可牴觸 的權力,即使後來又出現一個只在台灣 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,其制定的過程仍然 是立足在憲法主幹的規定上。這個時候, 要在法律層面"把大陸視為一個國家", 會踢到憲法最高位階的根本鐵板,就是 上述的國民主權原則。 要在法律層面"把大陸視為一個國家", 需要"有一群在台灣,都想要在台灣,一 起建立國家的人,湊在一起講好,制定 一些規定,我們一起遵守",才能有一 部在台灣有正當性要求其他法律都不可 以牴觸的憲法,由這個過程制定的憲法 ,在法理上比較能夠正當地"要求陸配 放棄雙重國籍"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24.80.33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31295334.A.89B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