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引述《devidevi (凱特)》之銘言:
: ※ 引述《t21 (t21)》之銘言:
: : 陸配來台本來就不需要用大陸護照,
: :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就是一國兩區,
: : 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,
: : 所以只看戶籍,
: : 大陸地區居民來台灣用
: : 是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,
: : 反之,
: : 台灣地區居民過去大陸用台胞證就可以。
: : 中華民國又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,也沒有所謂的雙重國籍,
: : 民進黨就只會出一張嘴,
: : 不然你就修憲,但是又不敢 。
: 不需要修憲
: 因為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根本沒寫在憲法裡面
: 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
: 只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寫
: 因此只要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好
[恕刪]
: 簡單說,只要行政院敢的話,
: 提出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好
[恕刪]
: 大陸不承認台灣國籍,是大陸的事情
: 台灣把大陸視為一個國家就好,比照一般國家辦理
[恕刪]
依小弟淺見,陸配要做到沈伯洋所要求的
"放棄雙重(中國)國籍",依照目前台灣的
法規架構,靠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或
是修憲,可能都辦不到,需要制憲才能達
成。
確實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這種分別在目前
台灣施行的憲法主文裡面是沒有的,不過
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會長得像今天這樣,源
頭還是來自所謂"憲法"的根本,理由如下:
小弟在讀大學時跑去上了一門憲法課,主
要是在當時對於下面這個問題感到非常好
奇:
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
,任何法律,例如目前多數民意所選出的
立法院制定的某些國會改革法案,以及現
任總統數十年前擔任立法委員時所贊同的
某些關於總統到立法院提出報告的法案,
被判定牴觸憲法的話,皆失其效力,這麼
高大上的"法律",誰有權力制定?
當時任課老師的回答,內容大致如下:
關於誰有權力制定憲法,人類歷史上依照
不同政治社會環境的演變,出現過很多學
說,理論上目前較通行於現代民主國家的
學說,是國民主權原則,要叫別人都不可
以牴觸你,這個權力的源頭,是來自於有
一群都想要一起建立國家的人,湊在一起
講好,這些規定,我們一起遵守所產生的
。這個情況下,要求大家都不能牴觸你,
才有正當性。
以上老師回答結束,以下是台灣目前的狀
況:
台灣目前施行的憲法,主幹來自於西元
1946底在南京舉辦的"制憲國民大會",這
個大會的組成成員(制憲國民大會代表)來
自當時中華民國各地區及各黨派(而不是
只有台澎金馬),所以制定出來的憲法,
依照國民主權原則,取得中華民國境內
(不是只有台澎金馬)其他法律皆不可牴觸
的權力,即使後來又出現一個只在台灣
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,其制定的過程仍然
是立足在憲法主幹的規定上。這個時候,
要在法律層面"把大陸視為一個國家",
會踢到憲法最高位階的根本鐵板,就是
上述的國民主權原則。
要在法律層面"把大陸視為一個國家",
需要"有一群在台灣,都想要在台灣,一
起建立國家的人,湊在一起講好,制定
一些規定,我們一起遵守",才能有一
部在台灣有正當性要求其他法律都不可
以牴觸的憲法,由這個過程制定的憲法
,在法理上比較能夠正當地"要求陸配
放棄雙重國籍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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